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面積100.64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建號,總面積31.17平方公尺,門牌宜蘭縣○○鄉○○路仁愛新村36號之建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仁愛新村三六號)為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死亡後,聲請人因係被繼承人生前之安置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擔任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今因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 戴吉和 依法聲明繼承,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宜院通民丁八十五家聲一二二字第三三三四四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是為移交被繼承人之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面積100.64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建號,總面積31.17平方公尺,門牌宜蘭縣○○鄉○○路仁愛新村36號之建物,如有剩餘再依法繳交國庫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另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再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本院八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宜院通民丁八十五家聲一二二字第三三三四四號函、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一九號及八十五年度家聲字第一二二號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事項屬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留如主文所示不動產於法相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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