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林美蘭
送達代收人 高筑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宇婕 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九九七號裁定關於准予對相對人林宇婕、 黃莘媛 、 杜偌宇 、 吳志成 、 張秀 、 潘玉霜 、 張筱翊 為假扣押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宇婕、黃莘媛、杜偌宇、吳志成、張秀、潘玉霜、張筱翊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997號裁定准許在案(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聲請人另對 張宏祈 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上開裁定駁回之)。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准予對相對人林宇婕、黃莘媛、杜偌宇、吳志成、張秀、潘玉霜、張筱翊為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雯珊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