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73號聲請人 蔡和吉 代理人 陳君維 律師相對人 鄭錦堂 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訴訟救助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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