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債權人 杜小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紹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四百條第一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參照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666號裁判之意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紹謙發支付命令之債權,經本院於109年度司票字第154號本票裁定事件審理,本院已核發本票裁定並經確定,是以,債權人對債務人就該債權已有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可為執行名義,尚無就同一債權重複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故本件之聲請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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