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凱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文凱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14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郭同奇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