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債權人 林榮振 上列債權人林榮振因與債務人 張傳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榮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補正支票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傳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