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張榮吉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附表:受刑人張榮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傷害│恐嚇│├────────┼───────────┼───────────┼───────────┤││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共3次)││宣告刑├───────────┴───────────┴───────────┤││編號1至19經臺中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7.06.13│97.06.13│97.06.11~97.06.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4││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193號│97年度偵字第25193號│797、247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328、33│98年度訴緝字第328、33│98年度易字第3764號││實││1號│1號│││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9日│98年8月19日│99年3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328、33│98年度訴緝字第328、33│99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判││1號│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9月14日│98年9月14日│99年5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3479號│98年度執字第13479號│99年度執字第6440號││├───────────┴───────────┴───────────┤││編號1至19經臺中地檢以99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核發指揮書│└────────┴───────────────────────────────────┘┌────────┬───────────┬───────────┬───────────┐│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恐嚇│├────────┼───────────┼───────────┼───────────┤││有期徒刑4月(共8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編號1至19經臺中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7.06.12~97.06.19│97.12.14│97.07.01│││││(判決附表一編號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4│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4│苗栗地檢││年度案號│797、24799號│797、24799號│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764號│98年度易字第376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實││││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審├──────┼───────────┼───────────┼───────────┤││判決日期│99年3月9日│99年3月9日│99年4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574號│99年度上易字第57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判││││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13日│99年5月13日│99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6440號│99年度執字第6440號│99年度執字第1404號││├───────────┴───────────┴───────────┤││編號1至19經臺中地檢以99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核發指揮書│└────────┴───────────────────────────────────┘┌────────┬───────────┬───────────┬───────────┐│編號│7│8│9│├────────┼───────────┼───────────┼───────────┤│罪名│恐嚇│恐嚇│詐欺│├────────┼───────────┼───────────┼───────────┤││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共2次)││宣告刑├───────────┴───────────┴───────────┤││編號1至19經臺中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7.09.09│97.09.19│97.09.10~97.09.23(判│││(判決附表一編號57)│(判決附表一編號66)│決附表一編號59、6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實││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判││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404號│99年度執字第1404號│99年度執字第1404號││├───────────┴───────────┴───────────┤││編號1至19經臺中地檢以99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核發指揮書│└────────┴───────────────────────────────────┘┌────────┬───────────┬───────────┬───────────┐│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8月(共3次)│有期徒刑7月(共3次)│有期徒刑6月(共10次)││宣告刑├───────────┴───────────┴───────────┤││編號1至19經臺中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97.06.13~97.07.25│97.08.11~97.09.22│97.06.18~97.08.21││犯罪日期│(判決附表一編號5、15│(判決附表一編號44、56│(判決附表一編號6、7│││、31)│、63)│、9、12、18、28、37、│││││70~7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實││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判││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404號│99年度執字第1404號│99年度執字第1404號││├───────────┴───────────┴───────────┤││編號1至19經臺中地檢以99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核發指揮書│└────────┴───────────────────────────────────┘┌────────┬───────────┬───────────┬───────────┐│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5月(共23次)│有期徒刑4月(共21次)│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1至19經臺中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97.08.05~97.09.23│97.06.01~97.07.24│97.07.24│││(判決附表一編號38~43│(判決附表一編號1~4│(判決附表一編號34)││犯罪日期│、45~55、60~62、64、│、8、11、13、17、19、││││67、68)│20、22~27、29、30、32│││││、33、3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實││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判││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404號│99年度執字第1404號│99年度執字第1404號││├───────────┴───────────┴───────────┤││編號1至19經臺中地檢以99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核發指揮書│└────────┴───────────────────────────────────┘┌────────┬───────────┬───────────┬───────────┐│編號│16│17│18│├────────┼───────────┼───────────┼───────────┤│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宣告刑││)│)││├───────────┴───────────┴───────────┤││編號1至19經臺中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6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97.07.09│97.06.28~97.07.25│97.09.09~97.09.19││犯罪日期│(判決附表一編號21)│(判決附表一編號10、16│(判決附表一編號58、69││││、3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97年度偵字第459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實││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97號、│99年度台上字第4774號│99年度台上字第4774號││判││99年度上訴字第2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99年7月29日│99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404號│99年度執字第2334號│99年度執字第2334號││├───────────┴───────────┴───────────┤││編號1至19經臺中地檢以99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核發指揮書│└────────┴───────────────────────────────────┘┌────────┬───────────┬───────────┬───────────┐│編號│19│20││├────────┼───────────┼───────────┼───────────┤│罪名│詐欺│詐欺││├────────┼───────────┼───────────┼───────────┤││有期徒刑4月(共4次)││││├───────────┤│││宣告刑│編號1至19經臺中地院以│有期徒刑5月││││99年度聲字第366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7.10.21~97.10.22│97.08.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998號│99年度偵字第160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691號│100年度易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6日│100年1月2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691號│100年度易字第1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9日│100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085號││││備註├───────────┤臺中地檢││││編號1至19經臺中地檢以│100年度執字第2997號││││99年度執更字第3799號核│││││發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