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4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博宇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
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