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吉盛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15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吉盛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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