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素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105年度緩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簽注單共參拾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檢察官檢送之相關卷證資料,符合上開規定,應認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