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梅玉 、 陳英敏 、 王月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三、請提出繳款、欠款查詢明細,並應確認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或截至何時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違約金」有無出入,若有錯誤,亦請一併更正。
四、請提出債務人董梅玉、陳英敏、王月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