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 范珍 寧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范良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7月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卷宗、104年7月3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桃園市私立啟英高級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4年5月12日│14,100元│AZC三0七八五│范珍││1│中學 王美只 ││││九七│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