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賴素霞 被告甲○○
渼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吉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4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