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即 黃佳之 繼承人)、 游鎮 (即黃佳之繼承人)、丁○○(即黃佳之繼承人)、戊○○(即黃佳之繼承人)、乙○○(即黃佳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佳之繼承人是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被繼承人黃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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