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0年度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0年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0年度簡字第26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告 鐘瑞銅雄大體育用品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0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鍾瑞銅 」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瑞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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