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95號

原告 張文豪

被告 高珦益

本件雖經原告聲請而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尚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4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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