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顏仰光 原告 柯淑惠 原告 顏汝 原告 呂田弘 原告 張淑芬 原告 白金玉 原告 賀為國 原告 潘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共計13,200,000元(計算式:0000000×8人=13,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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