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38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婉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3431號、第13987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107年度偵字第14794號、第15822號、第17374號、第17375號、第15821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被告在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2471號、第2627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審簡字第1435號、第1436號),嗣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795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撤銷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330號、第331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朱婉君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為沒收、追徵之諭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事實部分更正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附表內容如附表所示;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害人 趙薏雯 陳報遭竊物品清單1紙、遭竊商品照片(見107年度偵字第13431號卷第51頁,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卷第21頁)及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12日、108年4月30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而於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
0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行,係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下手行竊,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顯係基於單一竊盜犯意,分次藏匿贓物攜出以遂行竊盜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其就附表編號1至3、10所為(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3至5、6至8、13至14),基於同一法理,亦應成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意旨認其各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而應分論併罰,容有未合,併此敘明。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次竊盜犯行間,時間不同,可依其行為外觀,分開評價,應分論併罰。查被告雖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8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惟為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為酒駕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非相同,復查無其為本件犯行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因認本案若依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將致罪刑不相當,爰均不予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為圖小利行竊,侵害他人財產權,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各次所得財物價值、現罹患酒精戒斷症候群而需長期住院治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6至10(編號8僅部分商品)竊得之各項商品雖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依上開規定於對應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竊取起訴書附表編號
5、8(豬肉酥1罐、金門高粱酒58度第14任2瓶、衣物柔軟精1罐、香蕉1串部分)、11所示之商品,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該等商品已分別返還與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3紙在卷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12906號卷第29頁,107年度偵字第13431號卷第41頁,107年度偵字第13987號卷第31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其犯罪所得既已發還各該被害人,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聲請併辦,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之財物(以新臺│主文│││││幣計算價值)││├──┼─────┼────────┼─────────┼───────────┤│1(│107年8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金門高粱58度750ML│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3日15時22│路91號美聯社汐止│1瓶、 多芬 滋養柔膚│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加起│分至16時26│仁愛2店│沐浴乳滋養柔嫩配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訴書│分許││1000ML2瓶、紅鷹牌│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附表│││海底雞1罐(價值共│壹瓶、沐浴乳貳瓶、海底││編號│││997元)│雞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1至││││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2)││││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7年8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金門高粱58度750ML2│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17日11時45│路91號美聯社汐止│瓶、600ML1瓶、多芬│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加起│分至14時10│仁愛2店│滋養柔膚沐浴乳滋養│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訴書│分││柔嫩配方1000ML1瓶│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附表│││(價值共1,724元)│參瓶、沐浴乳壹瓶均沒收││編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3至││││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5)││││其價額。│├──┼─────┼────────┼─────────┼───────────┤│3(│107年8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金門高粱58度750ML│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18日10時57│路205號美聯社汐│、600ML、300ML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加起│分至12時8│止仁愛店│1瓶;嬌生純水柔濕│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訴書│分許││巾1般100片(價值│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附表│││共1,262元)│參瓶、柔濕巾壹包均沒收││編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6至││││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8)││││其價額。│├──┼─────┼────────┼─────────┼───────────┤│4(│107年8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金門高粱58度300ML│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18日16時許│路205號美聯社汐│1瓶(價值215元)│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加起││止仁愛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訴書││││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附表││││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編號││││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9)││││時,追徵其價額。│├──┼─────┼────────┼─────────┼───────────┤│5(│107年8月19│新北市汐止區仁愛│白蘭洗衣精2包、舒│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起│日11時10分│路143號統一超商│潔抽取式衛生紙1包│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訴書│許│福仁店│、皇家85度高粱酒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瓶、新貴派2包、多│││編號│││芬沐浴乳2罐(價值│││1)│││共1,394元)││├──┼─────┼────────┼─────────┼───────────┤│6(│107年8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金門高粱58度300ML│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23日17時10│路91號美聯社汐止│1瓶、多芬滋養柔膚│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加起│分許│仁愛2店│沐浴乳滋養柔嫩配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訴書│││1000ML1瓶(價值│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附表│││共402元)│壹瓶、沐浴乳壹瓶均沒收││編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1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07年8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58度金門小高粱1瓶│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26日16時47│路149號1樓全家汐│、金門特級高粱6瓶│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加起│分許│止福全店│(價值共2,150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訴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附表││││粱柒瓶均沒收,於全部或││編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11)││││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7年8月27│新北市汐止區龍安│新東陽豬肉酥3罐、│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起│日8時46分│路28巷6號地下1樓│金門高粱酒58度第│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訴書│許至11時至│全聯汐止龍安店│14任4瓶、熊寶貝衣│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12時55分許││物柔軟精3.2L2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東陽││編號│││香蕉1串、金門38度│豬肉酥貳罐、金門高粱酒││2、│││特級高梁酒750ML2瓶│58度第14任貳瓶、熊寶貝││併辦│││、566美色護髮染髮│衣物柔軟精壹罐、金門38││意旨│││霜1組、 高露潔 全效│度特級高梁酒貳瓶、566││書附│││炭深潔牙膏1條(價│美色護髮染髮霜壹組、高││表二│││值共4,299元)│露潔全效炭深潔牙膏壹條││編號││││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1、││││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2)││││,追徵其價額。│├──┼─────┼────────┼─────────┼───────────┤│9(│107年9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SimpleLife廚房紙│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2日7時58│路91號美聯社汐止│巾1串(價值79元)│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加起│分許│仁愛2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訴書││││扣案犯罪所得廚房紙巾壹││附表││││串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編號││││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12)││││,追徵其價額。│├──┼─────┼────────┼─────────┼───────────┤│10(│107年9月│新北市汐止區仁愛│金門高粱58度300ML│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追│6日7時39│路91號美聯社汐止│2瓶、多芬滋養柔膚│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加起│分至56分許│仁愛2店│沐浴乳滋養柔嫩配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訴書│││1000ML1瓶(價值共│扣案犯罪所得金門高粱貳││附表│││617元)│瓶、沐浴乳壹瓶均沒收,││編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13至││││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14)││││價額。│├──┼─────┼────────┼─────────┼───────────┤│11(│107年9月6│新北市汐止區仁愛│58度金門小高粱酒1│朱婉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即起│日15時24分│路149號1樓全家汐│瓶(價值170元)│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訴書│許│止福全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2906號
偵字第13431號偵字第13987號被告朱婉君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沈恆 律師(107年度偵字第12906號之 法扶 律師
,嗣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婉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8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皆趁如附表所示店面之店員不注意之際,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均以徒手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店長 吳依屏 、副店長趙薏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朱婉君之自白│坦承確有竊盜如附表所示物品││││之事實。│├──┼──────────┼─────────────┤│2│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統│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一超商福仁店店長即被││││害人 施宏祥 之指述、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全││││聯汐止龍安店店長即告││││訴人吳依屏及全家汐止││││福全店之副店長即告訴││││人趙薏雯之指訴││├──┼──────────┼─────────────┤│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佐證被告確有涉犯如附表所示│││分局汐止派出所員警伍│竊盜如附表所示財物之犯罪事│││ 柏烜 、 唐藝文 之報告、│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被告竊盜如附表編││││號1所示統一超商福仁││││店之照片9張、監視器││││翻拍照片20張、如附表││││編號2所示全聯汐止龍││││安店之照片13張、如附││││表編號3所示全家汐止││││福全店之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8張││└──┴──────────┴─────────────┘
二、核被告朱婉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檢察官張紜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宜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之財物│├──┼─────┼────────┼─────────┤│1│107年8月19│新北市汐止區仁愛│白蘭洗衣精2包、舒│││日上午11時│路143號統一超商│潔抽取式衛生紙1包│││10分許│福仁店│、皇家85度高粱酒1│││││瓶、新貴派2包、多│││││芬沐浴乳2罐│├──┼─────┼────────┼─────────┤│2│107年8月27│新北市汐止區龍安│新東陽豬肉鬆1份、│││日中午12時│路28巷6號地下1樓│金門高粱酒2瓶、熊│││30分許│全聯汐止龍安店│寶貝衣物柔軟精1只│││││、香蕉6根│├──┼─────┼────────┼─────────┤│3│107年9月6│新北市汐止區仁愛│58度金門小高粱酒1│││日下午3時│路149號1樓全家汐│瓶│││24分許│止福全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317號
偵字第14794號偵字第15822號偵字第17374號偵字第17375號偵字第15821號被告朱婉君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送達地址: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107年度偵字第12906、13431、13987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宜追加起訴,茲將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婉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8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均乘如附表所示商店之店員不注意之際,皆以徒手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未結帳即離店逃逸。嗣各該店發現失竊而報警,經警調閱監視畫面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委託 陳韋 廷、全家超商加盟主 張英樹 委託趙薏雯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朱婉君之自白│被告坦承確有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惟辯稱僅竊得如附表││││所示財物部分等情之事實。│├──┼──────────┼─────────────┤│2│告訴人三商公司、代理│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人趙薏雯、告發人陳韋││││廷、 黃鴻 、 陳柏凱 之指││││訴││├──┼──────────┼─────────────┤│3│監視器翻拍照片21張│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2││││竊盜財物之犯罪事實。│├──┼──────────┼─────────────┤│4│監視器翻拍照片22張│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3至9││││竊盜財物之犯罪事實。│├──┼──────────┼─────────────┤│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0竊盜│││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15│財物之犯罪事實。│││紙││├──┼──────────┼─────────────┤│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1竊盜│││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5│財物之犯罪事實。│││紙││├──┼──────────┼─────────────┤│7│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2竊盜││││財物之犯罪事實。│├──┼──────────┼─────────────┤│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佐證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3、14│││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24│竊盜財物之犯罪事實。│││紙││└──┴──────────┴─────────────┘
二、核被告朱婉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多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本件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請依照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沒收被告之不法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前因涉犯竊盜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906、13431、1398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本件被告之竊盜犯行,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之1人犯數罪之關係,為相牽連案件,為訴訟經濟,爰依法追加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檢察官張紜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宜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商店名稱│遭竊財物│├──┼─────┼────┼─────┼─────────┤│1│107年8月│新北市汐│美廉社汐止│「金門高粱58度│││3日下午3│止區仁愛│仁愛2店│750ML」1瓶、「多│││時22分許│路91號││芬滋養柔膚沐浴乳滋││││││養柔嫩配方1000ML」││││││1瓶、「紅鷹牌海底││││││雞」1罐│├──┼─────┼────┼─────┼─────────┤│2│107年8月│同上│同上│「多芬滋養柔膚沐浴│││3日下午4│││乳滋養柔嫩配方│││時26分許│││1000ML」1瓶│││││││├──┼─────┼────┼─────┼─────────┤│3│107年8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7日上午11│││750ML」1瓶│││時45分許││││├──┼─────┼────┼─────┼─────────┤│4│107年8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7日中午12│││750ML」1瓶│││時10分許││││├──┼─────┼────┼─────┼─────────┤│5│107年8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7日下午2│││600ML」1瓶、「多│││時10分許│││芬滋養柔膚沐浴乳滋││││││養柔嫩配方1000ML」││││││1瓶│├──┼─────┼────┼─────┼─────────┤│6│107年8月│新北市汐│美廉社汐止│「金門高粱58度│││18日上午10│止區仁愛│仁愛店│600ML」1瓶│││時57分許│路205號││││││美廉社汐││││││止仁愛店│││├──┼─────┼────┼─────┼─────────┤│7│107年8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8日上午11│││750ML」1瓶│││時34分許││││├──┼─────┼────┼─────┼─────────┤│8│107年8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8日中午12│││300ML」1瓶、嬌生│││時8分許│││純水柔濕巾一般100││││││片│├──┼─────┼────┼─────┼─────────┤│9│107年8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8日下午4│││300ML」1瓶│││時許││││├──┼─────┼────┼─────┼─────────┤│10│107年8月│新北市汐│美廉社汐止│「金門高粱58度│││23日下午5│止區仁愛│仁愛2店│300ML」1瓶、「多│││時10分許│路91號││芬滋養柔膚沐浴乳滋││││││養柔嫩配方1000ML」││││││1瓶│├──┼─────┼────┼─────┼─────────┤│11│107年8月│新北市汐│全家超商│「金門高粱58度」6│││26日下午4│止區仁愛││罐│││時47分許│路149號│││├──┼─────┼────┼─────┼─────────┤│12│107年9月│新北市汐│美廉社汐止│「SimpleLife廚房│││2日上午7│止區仁愛│仁愛2店│紙巾」1串│││時58分許│路91號│││├──┼─────┼────┼─────┼─────────┤│13│107年9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6日上午7│││瓶、「多芬滋養柔膚│││時39分許│││沐浴乳滋養柔?配方││││││1000ML」1瓶│├──┼─────┼────┼─────┼─────────┤│14│107年9月│同上│同上│「金門高粱58度」1│││6日上午7│││瓶│││時56分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07年度偵字第17954號被告朱婉君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送達地址:金門縣○○鎮○○路0段
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偵查結果,認應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併案意旨敘述如下:
一、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及審理情況:
(一)起訴案號:本署107年度偵字第12906、13431、13987號
(二)審理案號:貴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436號
(三)原起訴事實:朱婉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8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
4月12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皆趁如附表一所示店面之店員不注意之際,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均以徒手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循線查得上情。
二、併案事實:朱婉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8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均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地下1樓全聯汐止龍安店內,乘該店之店員不注意之際,皆以徒手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未結帳即離店。嗣該店店長吳依屏發現失竊後報警,而查獲上情。
三、認定併案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
(一)被告朱婉君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吳依屏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本署檢察官107年度偵107年度偵字第12906、13431、13987號起訴書1份。
四、核被告朱婉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同一天內,在同一地點,接續竊盜附表二所示物品,應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請論以一罪。又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本件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請依照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沒收被告之不法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原起訴事實與併案事實之關係:被告朱婉君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906、13431、13987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本件相同被告所涉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財物,與前案起訴事實時間相近,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檢察官張紜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宜靜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之財物│├──┼─────┼────────┼─────────┤│1│107年8月19│新北市汐止區仁愛│白蘭洗衣精2包、舒│││日上午11時│路143號統一超商│潔抽取式衛生紙1包│││10分許│福仁店│、皇家85度高粱酒1│││││瓶、新貴派2包、多│││││芬沐浴乳2罐│├──┼─────┼────────┼─────────┤│2│107年8月27│新北市汐止區龍安│新東陽豬肉鬆1份、│││日中午12時│路28巷6號地下1樓│金門高粱酒2瓶、熊│││30分許│全聯汐止龍安店│寶貝衣物柔軟精1只│││││、香蕉6根│├──┼─────┼────────┼─────────┤│3│107年9月6│新北市汐止區仁愛│58度金門小高粱酒1│││日下午3時│路149號1樓全家汐│瓶│││24分許│止福全店││└──┴─────┴────────┴─────────┘附表二:
┌──┬──────────┬──────────────┐│編號│時間│竊得之財物│├──┼──────────┼──────────────┤│1│107年8月19日上午8│新東陽豬肉酥2罐、566美髮護│││時46分許│髮髮染髮霜1罐、金門高粱38度││││2瓶、熊寶貝衣物柔軟精1罐、││││高露潔牙膏1組│├──┼──────────┼──────────────┤│2│107年8月27日中午12│金門高粱58度第14任2罐│││時55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