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代理人 蔡鎔伊 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4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仁香 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楊仁香業已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楊仁香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仁香發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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