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59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同)1,100,936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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