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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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松上列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松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
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暨卷附之該判決)。
㈡搶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19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詳如附表編號2暨卷附之該判決)㈡⒈上開㈠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
2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3暨卷附之該判決)。
㈢⒈上開㈠㈡㈢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
709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4月確定(詳卷附裁定書)。㈣竊盜罪,共10罪,經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2號判決,各判
處有期徒刑4月(二罪)、5月、6月(二罪)、10月及9月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4至10暨本院卷附之該判決所載)。
三、上開各案件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415號卷附之上開各判決無誤。
四、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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