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梁牡丹
呂梁 換被告 何志宏
李福元 即福元農產行.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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