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第三人鑫穎汽車於民國96年10月至11月期間,邀同被告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廣告刊登契約,約定於96年10月
30日、31日,11月2日、7日、8日、9日、15日、16日
、19日、21日、23日分別在原告的出版品「蘋果日報」刊
登廣告,刊登費用計新台幣(下同)8800元。
2嗣原告如期將廣告刊登完畢後,屢向鑫穎汽車催討廣告費
用均未獲置理,被告為鑫穎汽車連帶保證人,依約定應在
其擔保債權10萬元範圍以內,連帶負清償責任。
  3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元,及自97年2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廣告合約書、廣
告報樣、存證信函及連帶保證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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