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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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李佳澤 訴訟代理人 李致賢 被告 陳嘉成
陳奕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17日、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內容完全相同),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