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告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郎 被告昱瑞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巫助能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50
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以
101年度補字第138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5,74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