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6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施用毒品、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確定,嗣經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6月、5月、1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6年5月30日入監,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9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7003411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2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841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