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號聲請人 張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振仁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出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CH487639號之
本票,到期日均為105年8月30日,聲請時顯尚未到期,聲請人尚不得提示請求相對人付款,該部分之聲請顯於法不合,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或釋明之。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9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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