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凃省 被告 凃巷 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