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1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杜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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