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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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44號原告 廖怡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綺蓮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萬元【即120萬元加上275萬元,見訴之聲明第1、2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