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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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乙弘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耀光 相對人 楊惠雲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楊惠雲」之記載應增列當事人欄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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