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聲請人 陳何秀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恩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紙。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㈣聲請狀末法院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