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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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劍毅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華南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貳萬肆仟元│AC二八七三九三││││││││0││└─┴─────────┴─────────┴───────────┴────────┴────────┴──┘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