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台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債務人 賴詩涵
一、債務人賴詩涵繼承 陳玉英 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