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鴻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582號、99年度速偵字第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鴻亭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7行所載「竊取」前,均補充「徒手」,並就證據部分,補充「溢鑫企業社收購紀錄」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方面
(一)核被告白鴻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本件2次竊盜犯行,犯罪時、地互異,且侵害之財產法益分屬不同人所有,足認犯意應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工作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以圖不勞而獲,法治觀念已有偏差,惟其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且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另其除於83、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刑責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4582號99年度速偵字第445號被告白鴻亭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9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鴻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民國99年9月8日凌晨1時40分許,至基隆市○○區○○路277巷19號前,竊取 陳德勝 所有置放於上開地點騎樓下之白鐵門一片,得手後並以其騎乘之AG2-727號機車載至不知情之 陳進益 所經營之溢鑫資源回收場變賣新台幣725元花用;於(二)99年10月22日15時30分許,至基隆市○○區○○街之正榮二號橋旁之久旺營造有限公司之工地,竊取該公司所有置放於上開工地之鋼筋及C型鋼約65公斤,得手後將上開竊得之鋼筋及C型鋼捆綁於其所騎乘之AG2-727號機車上,正欲離去時,為該公司員工發現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白鴻亭於警局初訊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德勝、 胡富和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進益供證屬實,且有被害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及照片1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二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亦不相同,係屬數罪之關係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檢察官李吉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趙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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