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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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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