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37號原告 徐仲逸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4,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時已否變更,如已變更,請併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