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297號聲請人 李慶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TC-0000000」或「TC053447」?)。
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TC053447」,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TC-0000000」,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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