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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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