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甲○○
43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4,0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97年4月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
三、說明97年4月協商成立時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何時毀諾(即何時起未依協商清償)?毀諾原因為何?協商成立時至毀諾時,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無重大變更?
五、陳報失業之起迄時間,並說明有無領取失業補助。
六、提出最近二年內所有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
七、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二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教育進修、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證明文件。
九、提出受扶養人 鍾陳錦霞 之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清單,並說明鍾陳錦霞有無工作收入及有無領取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