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志強 上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496號簡易程序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無庸先命其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