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張智強 債務人 陳志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新竹縣湖口鄉」,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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