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黃信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