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48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榮兆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治華 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84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