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李瑞琦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 李軍 之養女,因養父李軍已於民國83年10月5日死亡,聲請人回歸本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為收養人李軍之養女,聲明許可終止收養,固提出聲請人、 陳軍 及聲請人生父 曹順發 之戶籍謄本為證,惟未提出聲請人生母 簡替桔 及收養人李軍之配偶陳鳳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經本院於100年7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0年7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憑,惟其逾期多時迄未補正,經本院電催補正,聲請人稱要撤回本案,不願辦理(詳本院100年8月30日、9月30日電話記錄),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判斷原收養關係及是否有終止收養顯失公平等情形,是以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俟補正文件後,再行聲請認可,併此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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