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明選任辯護人廖威淵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義明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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