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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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400號原告 張桂英
梁榕真 劉秀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丞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張桂英、梁榕真有何權利可主張通行權?
二、陳報如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土地民國105年9月20日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中,通行路線所經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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