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銍 代理人 梁毓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延企業有限公│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06年4月30日│29,400元│LD0000000││││ 司林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