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煙毒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煙毒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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