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字第8號原告 施華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為同法第100條第1項明文。上開各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監獄行刑法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行政訴願狀」記載為受刑人即訴願人,並指定送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提出本件經復審決定之佐證,其起訴狀漏載被告、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以113年度監簡字第8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審查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俐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